法律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强化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实物质量监督以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内容为重点。
第四条 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
(三)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强化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实物质量监督以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内容为重点。
第四条 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
(三)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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