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辞职之后又参保的,不影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自动离职的有影响原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法定程序辞职的,之后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动离职的,仅可以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0)19号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劳[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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