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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取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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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取消。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即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即使符合婚姻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仍然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需要结婚的,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双方的婚姻从补办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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