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况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况根据《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四)军婚要去哪里起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1、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误区澄清——军事法院是无权管辖的。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起诉不是随便找个法院可以了,在参与诉讼之前就要思考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哪个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如果没有弄清楚,假如法院误为自己具有管辖权立案,而引发移送管辖等问题时。此时的案件真的就是一拖再拖。再说,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非常复杂,如果需要可以找个律师帮助,减少自己盲目摸索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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