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负责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因此,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利,而且有由人民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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