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加班不算加班费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工作日加班、双休及法定假日加班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加班都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加班要求每日不超过1-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休息日工作可安排补休,但不计算加班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加班时,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抵扣加班时间。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监察。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加班不算加班费合法吗?
劳动合同加班不算加班费肯定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1、无偿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加班的种类
(一)工作日加班。
(二)双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的要求
(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结语
劳动合同加班不算加班费肯定是不合法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无偿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进行监察。加班的种类包括工作日加班、双休及法定假期加班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加班。加班时间有一定的要求,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休息日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但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抵消加班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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