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法律冲突的处理办法:
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常委会裁决;行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报请裁决或者解释;
5.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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