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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怎么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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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管是有缴费记录之前年份未缴费,还是有缴费记录之后的缴费断档,均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为2270元)或其60%(即1362元)为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有缴费记录之前年份未缴费可追补至1995年9月。

2、从未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想要参保的话,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补缴基数和比例为: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6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株洲为1995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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