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能否作为证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情况了解的,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作证时不得提供伪造、虚假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则:
第一,证人作证的方式是出庭以言词的形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证人作证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的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通过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而实现的。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特殊的情况下,经人民的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二,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人民查明案件事实是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后得出的。由于证人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证人证言对于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证人在作证是使用猜测或者评论性的语言,那么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直观认识。证人的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围。
第三,证人证言必须依法经过质证才能作为人民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经法定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对证人证言质证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必要的时候,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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