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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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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称为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管理别人的事务。若是因为误解而管理别人事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第二,管理别人的事务有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意思。并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别人事务是为了自己谋利;
第三,管理他人事务不是出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管理别人事务,就是为别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但一些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区别:无因管理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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