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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