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坟地法律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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