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表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概念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与股权的关系。此外,还讨论了表决权信托的法律特征,包括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不可撤销性以及期限性等。表决权信托是一种信托形式,其特点是将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具有多种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律分析
表决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
二、股东表决权的委托书是怎样的?
股东表决权委托书
委托人现委托xxxxxx律师事务所臧xx律师为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代理人的身份证号为:(由律师填写)。
代理人的权限为:
1、代为单独或集中股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代为单独或集中股权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
4、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代为集中股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代为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委托人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6、其他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特别声明:代理人不得对x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参加股东大会的,本委托书自动失效。xxxxxx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日或者股票恢复上市之日,本委托书自动失效。
委托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小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之日止。
委托人本人亲笔签名:
委托书签发日期:年月日
三、表决权信托有怎样的法律特征吗?
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形式之一种,既具有一般信托的一般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种信托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一般的信托关系的客体均为财产或者财产权。表决权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财产权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表决权受托人,另一方为受益所有人,后者应当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担任,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受益所有人。
2、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除非全体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一旦成立表决权信托,则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
3、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例如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0年,而对于财产信托则可以有更长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总之,表决权信托是围绕表决权的信托,表决权的特质决定和影响了表决权信托的内容和形式,这是其最根本的特点。
总之,当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人对表决权的不同的要求。这样,表决权信托所体现出来的功能就是多种多样的。
拓展延伸
股东表决权委托书是股东在某些重要场合下,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的书面文件。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委托的表决权数量、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在委托书中载明其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授权范围。委托书应当载明股东对被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权数量。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因此,股东表决权委托书是股东依法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在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书时,股东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相关条款,确保其表决权得到有效行使。同时,被委托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表决权委托书的要求行使表决权。
结语
表决权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其客体为表决权,具有不可撤销性和期限性等法律特征。表决权信托可以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担任受益所有人,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受益所有人。同时,表决权信托的成立也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一旦成立则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表决权信托具有多种功能,可以适应不同人对表决权的不同要求。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10-17)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03-11) 第五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03-11) 第四十四条 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的组成人员,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长的罢免案,由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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