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二) 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三)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四)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五)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收养人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
法律分析
一、在办理收养公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异地,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
(二)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四)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五)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二、《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三、收养公证办理的步骤
(一)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二)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三)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的,应予办理,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不管收养人办理收养公证还是办理收养登记,此时肯定都是对材料有所要求的,而要是准备的材料不齐全的话,就会影响到收养程序的进行,因此事先了解一点这方面的知识,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
此类问题的解决肯定会涉及一定的材料审核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分析自己肯定会存在一定的争议,所以对于有关的材料提交,是有关程序的必须,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寻求可以获得一定的法律保障,就可以在一定的时间里获得利益。
拓展延伸
收养公证是指在收养过程中,为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益,由公证机构对收养行为进行公证的一种方式。收养公证的办理步骤如下:
1. 准备材料:收养人、被收养人、养父母、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送养人(如果有)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
2. 申请公证:收养人、被收养人、养父母、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向当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收养公证申请。
3. 公证受理:公证机构对收养公证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收养公证申请表、被收养人档案等材料。
4. 公证调查:公证机构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养父母、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为公证办理做好准备。
5. 公证办理:收养人、被收养人、养父母、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缴纳公证费用等。
6. 公证出具:公证机构对收养公证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出具收养公证。
7. 公证送达:收养公证出具后,公证机构将收养公证送达给收养人、被收养人、养父母、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收养公证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益。
结语
在办理收养公证时,需要注意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相关证件。同时,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时,须夫妻共同收养。若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因此,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等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收养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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