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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以最先的还是最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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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遗嘱以最后的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的主要特征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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