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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那个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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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管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上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需要将其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上级人民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权的,必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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