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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利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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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一、抵押登记在什么时候下无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二、抵押合同期限为多长时间?

抵押合同期限就是抵押的担保期限,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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