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转贴自:法律 更新时间:2007-4-2 浏览次数: 193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提高集团法律风险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及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集团内企业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
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三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条 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总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业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公司。
条 总公司根据企业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
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 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
七条 诉讼案件发生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企业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八条 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
九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企业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十条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十一条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为条件,案件终
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十二条 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被授权人变
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应当有委托企业的特别授权。
三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与企业积极联系,汇报有关情况,案件结束时应当有结案报告。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十四条 企业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
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条 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十六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聘请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四)聘期起止时间;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六)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七)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三)应委托方要求,参加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四)受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五)应要求就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加非诉讼谈判、协调
六)应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七)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般应一年一签。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企业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
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十九条 总公司根据各企业报送材料将工作业绩优良、执业敬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列入律师数据库,各企业聘请律师时可从数据库中
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各企业报送材料定期将工作业绩差、职业道德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
较大损失的律师,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可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其上级管理机关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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