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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为例——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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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为例——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研究

作者:张晓,张晶,杨雨佳

来源:《科技创业月刊》 2016年第15期

张 晓 张 晶 杨雨佳

(湖北省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知识产权运用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最终目的和原始动机。以专利为主要对象,研究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状况,知识产权评价导向偏离、协同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及服务水平不高等都是制约影响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的原因。对此,提出建立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个人等创新主体主导,服务机构协同共建的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运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6.15.006

0 引言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中的导向作用,十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需要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重要目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中加大了对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和纽带的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机制。创造和运用并举将是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湖北省一直致力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业化、产业化、资本化,建立并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相继出台《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科十条”)、《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引导创新主体积极实施转化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引导促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较不断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还不高。

1 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从专利质押数量、金额,专利许可合同数量、金额,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数量、专利进入产业化阶段专利比例,高技术产业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中国专利获奖6个方面形成专利运用指数来分析各省市专利运用实力。根据该指数,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山东一直排在全国前五,领跑全国,特别是广东,2011-2014年都排名第一,综合得分优势明显。湖北在2014年专利运用实力排名第10,比2012年上升了4位,但与2013年相比排位及分数均没有变化,运用水平停滞不前,综合得分与发达省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2015年全省专利申请、授权分别为74 240件和38 781件,同比增长分别为25.72%和37.08%,增幅分别高于全国平均6.32和5.03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3件/万人,创造实力不断增强。进入产业化阶段有效专利比例在2014年也达到46.8%(见图1),较2013年同比上涨了20.35%,不仅较上海、江苏的61.2%和63.7%仍有较大差距,距离美国达到8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更是任重道远。

2011~2014年湖北省专利质押融资发展迅速,4年间专利质押笔数翻了将近一番,融资总额也不断攀升,特别是2013年融资总额达到了14亿,创下湖北省专利质押融资新纪录(见图2)。2014年虽然专利质押笔数较2013年有小幅增长,但融资总额较2013年减少了34.0%。

在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方面,2014年专利许可数量218笔,比2013年略有增加,合同金额较2011年增长了1 523万元,达到3 816万元(见图3)。但总体而言,以目前湖北省有效专利量来说,专利许可比例较低。

2011-2014年湖北省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数量增长呈现下降趋势,并出现负值,2014年同比减少了56.8%,反映出专利交易市场活力不够(见图4)。

2 影响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的因素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运用的动力来源包括科技推动和需求拉动及的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各环节相辅相成,知识产权运用实力的发展必须依靠各环节均衡发展。

2.1 知识产权评价导向偏离运用转化目标

2014年湖北省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6.2%,继续保持较高增长态势,在全部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仅占全部专利授权量的17.16%,专利质量整体不高,专利运用转化率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仍在存在大量专利僵化。这与当前湖北省的知识产权评价普遍存在的重论文轻专利,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转化现象不无关系,这也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是湖北省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等由财政资助项目中均要求将知识产权数量作为验收指标,对质量、转化运用及实际收益却不考核,致使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申请与科研项目内容联系不大或是与企业主营业务相距甚远,扭曲了设置知识产权验收考核指标的初衷,使大量知识产权申请无法转化运用。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要求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量和质做出详细规定,实际操作中认定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模糊。在湖北省去年出台的“专”中提出创新专利考核评价机制,将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对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科研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考核的重要指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配套指标评定体系,致使难以操作,无法带来预期效果。

二是在科研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中,一般只设置了创造数量评价指标,没有对知识产权运用转化进行评价,对人员的评价奖励大多针对科研人员,而忽视了对专业运营管理人才的评价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例如湖北省“科十条”中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没有规定对运营转化团队的收益分配。

2.2 协同创新能力不足影响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湖北是传统科教大省,高校和科研院所拥有量居全国前列,其创新实力不容小觑,2014年湖北省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申请及授权量均占全省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16%左右,但在专利运用方面,相比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的有效专利实施率非常低。根据国家知识产

权局2015年全国专利调查的抽样数据,湖北省对省内16个市、州449个拥有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和PCT国际申请人进行问卷调查。该调查显示,有79.1%的企业专利实施率在50%以上,其中41.9%的企业专利实施率甚至达到90%及以上,而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的有效专利中将近一半的专利实施率集中在10%以下,大量专利没有运用转化(见图5)。

一是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一方面企业创新一般根据生产需要,与市场结合紧密,但大多数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研发力量有限。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社会的脉络与神经,其分布广泛,发展影响深远,其对市场反应灵敏,但由于资金缺乏加上知识产权意识也比较薄弱,对创新投入不够,需要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支撑。另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则以学术研究为主,大部分局限于实验室所得到的结果,并未进行工业化实验,科研创新成果与市场脱节,大量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能与企业及市场需求结合。产学研合作是解决这一供需矛盾的有力途径,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产学研合作有明文条款的国家级、文件就有几十个,2008年更是出台了产学研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通过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从而推动科学研究面向产业化创新需求,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二是高校、科研院所缺乏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团队。知识产权运用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不仅需要懂技术,更需要懂市场。目前湖北省多数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科研处或科技处等部门兼职管理,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即使设置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也较少,只有1-2人,相比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30人以上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无论是专业机构还是专业人员都严重不足。以致当前湖北省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大多仅局限于成果管理,没有有效利用专业运营人才参与协同创新,缺乏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整体统筹管理规划。

2.3 知识产权成果管理制度制约运用转化

一是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成果权属分配受国有资产管理制约。近年来湖北省职务专利申请比例逐年上升,到2014年已超过70%。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的职务发明专利,属于国有资产,转移转化还是要受到国有资产管理、技术入股比例、转移转化审批、资产评估、科研人员兼职等许多法规的制约。2015年3月出台了《关于深化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完全将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了项目承担单位。但是在其“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一条中要求“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这两条内容在实践中存在理解和执行的冲突。2013年湖北省出台了“科十条”,其中对“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明确“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

成果可以先处置后备案,对科技成果处置方式进行了有利尝试,但该办法仅对省属高校、院所具有指导作用,对更具科研实力的在鄂高校、院所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其在有关规定上没有考虑到下属公司、科研人员兼职问题。

二是在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收益分配上缺乏强有力支撑。对此,湖北省在2014年出台了“科十条”和“专”两大性文件,其中“科十条”中规定了“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专”中对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进行了补充“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低于20%的专利实施转让收益”。这2大有效撬动了职务发明人对专利实施转化的积极性,使湖北省专利实施转让率呈现跨越式发展,进入产业化阶段有效专利的比例达到46.8%。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执行落实往往要依靠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自主决策,若不能有效落实,长此以往将对知识产权实施转化带来不利影响。

2.4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影响运用转化积极性

湖北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排在全国中上游,2014年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量为950件,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量为8 601件,较2013年同期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全国专利调查中的湖北省抽样数据显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认为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强化,甚至大幅强化。对专利成果来说,申请专利即为公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专利权人对专利制度的信赖程度,进而影响专利创造运用的积极性。

一是跨地区、跨部门保护合作不深入。随着市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案件量逐年增加增多,跨地区、跨部门的行政和司法保护需求也在不断加强。由于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较长,执不能达到震慑效果,无形中降低了侵权成本,打击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积极性。

二是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及人员配备不足。根据调查反馈,权利人对行政手段处理专利纠纷需求最为迫切,而目前根据专利法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不能有效适应现实发展需求,行政手段处理纠纷主要以调解为主,处理手段单一,处罚力度较弱,且全省专职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力不足,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难以保证。

三是专利侵权判定机制不健全。目前由于专利侵权判定评价标准模糊,侵权判定合法性和有效性难以界定,不论是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都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

2.5 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高无法有力支撑运用转化

一是专业服务机构区域发展不均衡。2015年湖北省对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了全面统计调查,最终回收数据样本164个,基本涵盖了全省所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目前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注册资质为企业的占比超过80%,且大多集聚在武汉共有97个,其他地市州,除宜昌与荆州外,数量均不到10个,部分市州甚至没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区域发展极为不均衡。仅从专利代理机构来看,2014年湖北省专利代理机构已达到23家,代理机构分支数量达到13个,但是超过66.7%的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集中在武汉,省内大部分城市没有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是从事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机构较少。根据2015年的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从事知识产权咨询和代理的机构最多,其次为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法律、培训的机构,从事知识产权商用化,也就是包括专利交易、专利质押,特别是从事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证券化的机构非常少。从服务能力上看,湖北省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理申请专利、商标等相

对低层次的服务内容为主,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战略布局分析、风险预警评议等高端信息服务的较少,服务功能单一,服务领域狭窄,服务业务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升。

三是服务机构缺乏协同发展意识。目前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需求旺盛,服务机构长期供不应求,致使服务水平固步自封,服务业务范围局限,服务机构良莠不齐,大多数服务机构缺乏信用管理,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的动力不强,服务有效性不够,同时存在收费较高的现象,缺乏协同发展意识。随着知识产权服务业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市场划分也将愈加精细,服务机构必须打破各自为营的局面,加强合作,优势互补,抱团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3 主要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实力的整体提升,完善我省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高端服务体系,应建立由引导、创新主体主导、服务机构协同共建的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机制。

3.1 发挥对知识产权运用的引导作用

发挥引导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主体良好合作、相互支撑。一是完善与市场相适应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运用必须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权属制度、激励,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化率低的问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尽快联合有关部门在“科十条”、“专”基础上出台关于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运用的配套意见,优化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进一步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支持在专利运用机制上的有力探索。二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在全省地市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中突出质量和运用导向,充分发挥“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引领作用,根据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将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量占比、PCT专利申请量、专利维持率等质量指标以及专利实施转化、实际收益等运用指标纳入地方知识产权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市场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在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等由财政资助项目立项时充分考虑符合技术创新需要或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转型以及经济发展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验收中对知识产权成果可转化度进行论证。三是引导建立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整合资源,集成多种知识产权服务,搭建“公益为主、市场为辅”开放高效的区域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立特色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围绕平台建设,建立以专利运营服务平台为支撑、多个社会化运营机构并行发展的运营体系,配套相关引导资金及支持,制定科学管理规划,培养和引进专业化运营人才,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收储、许可转让和投融资,盘活专利资源。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驾护航。

3.2 发挥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运用的主导作用

加强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运用中的主体地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全省创新资源,强化以运用为目的的创新意识。一是确立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规划中的战略地位。在企业整体发展规划中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确立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融入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二是加强以知识产权为目标导向的产学研合作。湖北省拥有数量较多的高校及科研机构,通过产学研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集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创新模式,节约企业的研发成本,更有利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与市场紧密结合,缩短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时间。三是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由产业龙头企业或先锋牵头,整合产业知识产权资源,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统一共享的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引领产业创新方向,推广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四是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专利运营需要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还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创新主体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探索适合实际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模式,健全对专业运营管理人才的评价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

3.3 发挥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运用的协同作用

激发知识产权服务业潜力,为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提供优质高端服务。一是组建知识产权服务联盟。融合代理、评议、运营、融资担保、维权援助、专利预警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加强对服务机构的分类监管和评级评价,规范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引导行业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推动服务机构在省内地市开设分支机构,实现区域均衡发展,为、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高水平服务。二是加强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开展。鼓励服务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检索等基础服务业务的同时,拓宽服务功能,逐步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风险评估和预警等高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务。三是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高校、科研院所可利用自身优势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业务对接,为相关领域专利预警、专利布局、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提供技术、人才的支撑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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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晓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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