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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西关传统街区与荔湾风情保护规划
设计任务书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年七月
总则
规划设计原则
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成果要求
规划设计成果报送与审查规定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旧城改造与更新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历史地段的传统风貌,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凸现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质。根据广州市的要求和2000年度城市规划工作计划,经我局研究决定开展西关传统街区与荔湾风情保护规划。
第二条 西关传统街区与荔湾风情区位于广州市旧城区内的荔湾区,荔湾风情区的核心区域也是广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西关大屋——荔湾风情保护控制区,并被荔湾分区规划明确为荔枝湾——西关大屋风情旅游保护区。该控制区是珠江两岸风景河段沿线的特色景观结点之一,与流花湖、越秀山、麓湖、烈士陵园、东山湖一起构成扇形的旧城空间边缘的完整界面,对该区的有效导控,将有利于强化广州市城市整体空间结构。
第三条 西关早在明代就已成为广州商贸繁荣和民俗风情较浓的地区,是最能反映广州人文历史的地方之一。历史上形成一批极具岭南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群,其中有石脚水磨青砖的西关大屋、优雅的花园式别墅、名人公寓、中西合璧的骑楼和百姓人家居住的“竹筒屋”等。这些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街区和建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州各个发展时期的历史和文化轨迹,形成了古朴典雅、中西交融、岭南文化气息浓郁的城市风貌。这是一笔难得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构成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该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该保护规划的研究范围(如附图所示)原则如下:1、西关传统街区主要有(1)西关大屋保护区(广州市93年划定,位于龙津西路以西,西关上支涌以东、三连直街以北的面积约2公顷的三角形地带);(2)宝源路西段传统街区;(3)昌华大街一带的近现代独院式民居保护地段;(4)耀华大街(是广州保存最完好、最整齐,具一定规模的西关传统民居街区);(5)华林寺周边地区的玉器商业街和上下九、第十甫商业街(是广州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骑楼建筑传统商业街)。2、荔湾传统民居民俗风情区的范围是以西关大屋保护区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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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与现有的西关古玩城、荔湾湖公园、泮溪酒家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仁威庙相连结。其核心区域是位于龙津西路以西,西关上支涌以东,三连直街以北的三角形地带,其中包括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逢源大街8号西关大屋及其邻近保存得较好的“竹筒屋”等西关民居,在广州近现代建筑史上颇负盛名的园林式建筑小画舫斋、西洋式别墅陈廉伯、陈廉仲公馆以及洋楼式的蒋光鼐故居。另外,西关传统街区和商业“老字号”都是荔湾风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重视对它们的抢救性保护。
第五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规划项目的编制组织及审查和审批工作,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处负责技术协调工作,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受委托负责编制工作。
第六条 本次规划研究工作规定期限2000年7月15日至2000年10月31日共105天。承接单位需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规划研究终审成果,并送达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处。
第七条 承接本规划研究单位被视为承认本任务书所有条款,并按本任务书规定的条款完成西关传统街区与荔湾风情保护规划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计原则
第 西关传统街区与荔湾风情保护区位于广州市旧城西部(荔湾区),它具有鲜明的个性,是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有效保护这一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必须首先重视保持传统文化的延续性原则。
第九条 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周围地区的景观环境、建筑高度和建筑风格在重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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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的建筑保护的同时,应重视“面”状的该历史地段的整体街区传统风貌的保护,包括保护视线景观环境、建筑空间形式、居住文化及商业文化等。
第十条 重视历史景观环境的保护与现代景观环境的创造之间的联系,寻找将反映历史演变阶段的环境融入当代生活环境的有效途径。通过历史环境的保护,有效改善现有居住生活环境,通过历史环境保护,寻找现代城市景观创造的历史文脉,使传统街区重放光彩。
第十一条 对该历史地段的应确立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通过道路交通网络的优化,市政基础设施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进,实现该地段的传统文化价值与现代文明价值的协调统一。
第十二条 西关传统街区与荔湾风情保护区是广州市发展特色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该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注重与特色旅游规划相结合。
第十三条 本项城市设计应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荔湾分区规划、广州市文物保护规
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三章 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范围与对象:
该保护规划范围原则上参见本任务书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保护规划的内容由现状分析评价、西关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和荔湾风情区的复兴计划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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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状分析评价
准确的现状分析评估是保护规划的前提,应根据历史和现状情况选择最具文化价值和地点特色的街区进行保护,对每个西关传统街区和荔湾风情区内的特色项目的范围,历史文化价值、建筑风格、艺术价值、建筑质量、空间景观质量等,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准确的评估,完成现状调查报告。
二、 西关传统街区保护规划
1.控掘历史文化与建筑风貌的原型,以主题街区的形式创造各具特色而富于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街区,同时注重各街区旅游价值的开发。
2.必须处理好传统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的复兴与现代生活之间的关系,在保护的前提下改善各街区居民的生活环境。
3.清理和拆除违章建筑及构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梳理历史街区的景观环境,恢复各街区的传统景观风貌。
4.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严格控制规划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与开发,确定保护与修复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描绘各街区的布局改造意像,提出整体保护及改造建议,制订规划保护导则和图则,提出重点建筑保护与修复的计划。对传统街区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的环境景观、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等作出合理的规划控制。改善生活环境,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环境,疏散人口,搬迁污染企业。
三、 荔湾风情区的复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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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荔湾风情区的整体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对荔湾风情区的所有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整理,,确定不同的保护与开发的措施,如对传统街区、文物古迹、传统民居、近代建筑、商业“老字号”等都应有相应的保护与开发的导则。在整理与保护的同时开发其旅游价值。
2.尽量保护历史的真实遗存,特别是对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特色建筑应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对商业“老字号”的保护重点主要是保护其传统字号,传统工艺、传统建筑和驰名品牌,保护地方特色浓郁的旅游资源。
3.把荔湾风情区复兴与历史文物、地方风情及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传统街区的保护相结合,以形成点、线、面兼顾的荔湾风情区保护的整体格局。
4.注重荔湾风情区的可持续发展,应将荔湾湖公园东北侧的石路头地块、仁威庙周边地块和泮塘村地块一并纳入荔湾风情区统一规划。可发展如传统美食城、民俗风情旅游商业街等项目。制订可分阶段逐步实施荔湾风情区的复兴计划。
5.处理好西关大屋保护区与荔湾湖周边地区、上下九商业步行街、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及珠江沿岸的风景河段之间的联系,设计荔湾风情区的参观游览路线。
第四章 设计成果要求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本保护规划任务书中的总则、设计原则和设计
条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十七条 算机文件。
本保护规划成果包括说明书(含地块保护导控图则)、设计图纸及相应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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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计说明书要求:
设计说明书应准确、完整地阐述设计意图和内容,并将本任务书以及有关审查意见等文件作为附件纳入。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说明书十五套,规格为A4或A3(内含附图缩印件)。
二、 设计图纸要求:
图纸内容应充分表达本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并能完整反映设计思想和满足便于规划管理操作的要求。
三、 计算机文件要求
全部设计成果均应制作计算机文件,文本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 8.0的格式文件,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 R14的DWG 格式文件。电脑渲染图的计算机文件应采用国内较为普及、通用的计算机软件,提交以上计算机文件光盘2套。
第十 设计说明书、图纸、设计准则及控制导则等成果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同类
图纸规格应统一。
第五章 规划设计成果报送与审查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项规划审查分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初审阶段工作必须于9月15日完成,
终审工作必须于10月15日完成。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并出具初审和终审书面意见;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初审和终审所必需的汇报资料和规划方案介绍。
第二十条 初审、终审报送的汇报规划资料,设计单位必须于审查前5天派专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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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设计处,经设计处清点文件后签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初审、终审具体时间按本任务书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经技术协调单位与承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规划终审后,设计单位应根据终审意见,修改并制定正式规划成果,各部分规划成果应按本任务书第六条规定的时限报市规划局设计处。
第二十三条 提交的正式规划成果必须加注设计单位名称、设计人员名单及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开展本项规划编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并协助设计单位开展在我局资料内业调查及现场外业调查,具体工作由设计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项规划署名权归设计单位所有,版权归市规划局所有;市规划局有权在规划审定后公开展示规划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及其它形式介绍、展示、评价规划方案。
第二十六条 规划方案批准实施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规划局同意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设计成果。
第二十七条 如对本任务书有疑问,可在接到本任务书后致函技术协调单位,技术协调单位将作出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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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规划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单位有权对设计单位作出处罚。
一、 提交的规划成果不符合本规划任务书规定的;
二、 提交的规划成果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三、 未经组织单位同意,逾期上报规划设计成果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任务书解释权归市规划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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