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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现场到位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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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现场到位管理的规定

湖建发〔2011〕150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现场管理职责和责任,加快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建筑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现场到位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把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关

1.各县(区)建设局在每年的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中,将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到岗情况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对劳动合同未续签、养老保险未续保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律不应计入企业的注册人员,对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数量的,定期检查初审结论为不合格,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2.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的报名项目负责人必须携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身份证等到场;报名项目总监必须携带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等到场。开标时由招标人负责验证其身份,身份验证不符或不到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3. 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中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的到位率,一般不低于70%。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用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到位率保证金,其比例一般不低于30%。否则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4. 企业法人、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作为投标项目负责人和投标项目总监参加投标。如确需参加投标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5.施工(监理)合同中必须有明确本规定第3条内容的条款,并且应当载明详细实施条款,否则施工(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6.施工(监理)合同中必须有明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变更程序约定的条款,否则施工(监理)合同不予备案。以下2种情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的变更,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机构)同意备案后变更方生效: (1)遇不可抗力时的变更,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2)符合有关规定的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经甲方(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备案。 三、严格施工现场到位管理

7.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确保项目负责人履职到位。

8.各工程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监理责任,确保项目总监履职到位。

9.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管理负总责,督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履职到位。

10.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的日常考勤。建设单位派驻现场代表应当每天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进行考勤,每月将考勤记录情况汇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季度将考勤记录情况汇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日常考勤中,发现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达不到合同约定到位率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处理后仍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将此情况书面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情节严重的,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强化注册人员到位监督管理

11.对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报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身份验证不符或不到场累计2次的外地进湖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我局将视同出借资质证书(挂靠),取消外地进湖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在湖备案资格。

12.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的,一经发现,将对该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其一定时间内其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

13.对未按本规定第9、10条要求,建设单位无故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的考勤记录情况的,或者建设单位串通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弄虚作假上报考勤记录情况并经查实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该建设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或提交该建设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该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其一定时间内其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

(1)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仍不到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的; (2)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考勤记录情况中,累计2个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到位率不到合同约定到位率的;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和巡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在岗累计2次的;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和巡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存在工程资料签字代签行为的; (5)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履职情况特别差的。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的现场到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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