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苏州市
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2]5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市级机关
事务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苏州市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5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住建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1〕651号),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明确的 “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进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宣传,现就 1 / 2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其中甲类公共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大于5000平方米,且采用空调的重要公共建筑)必须按建筑节能65%的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该类建筑还必须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步设计、施工能耗监测系统,实现与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有效对接和稳定连续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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