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男,x年5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xx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原籍。
上诉人因刘、彭等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广州市区人民法院x年9月6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理由是:
一、本案中的主要致害人是被告人刘,上诉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中共同致害的较为次要的刑事责任,不应对被害人陈船的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上诉人参与了斗殴,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事实,在斗殴中用所持西瓜刀捅伤陈船之人是被告人刘而非上诉人彭,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是被告人刘“持西瓜刀砍伤被害人陈船、陈花”,那就显而易见的在本案中“持刀伤人并致人重伤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为刘,”上诉人认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承担共同致害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主要致害人被告人刘对被害人的受伤害结果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量刑过重。
二、上诉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人刘和上诉人彭是因为在陈花、陈船处购买了假烟发生了争执,进而发展成斗殴,因此,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受害人本身也有一定过错。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三、上诉人彭并非本次伤害事件的挑起人,在这起事件中处于从属的辅助地位。
本案中被告人刘因购买到了假烟对被害人陈花、陈船十分恼火因而首先动手对其拳打脚踢并进而用西瓜刀将致害人砍伤,上诉人彭只是为了哥们义气而帮着被告人刘也动了手打人,但在整个事件中上诉人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忽略了这一点而将上诉人彭和被告人刘判处同等的刑期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与被告人同等刑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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