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识别、理解和控制能力。具有这种能力的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确认一个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病包括各种精神疾病和一时的精神错乱,而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也被包括在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具有相对责任能力
法律分析
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识别、理解和控制能力,也即能够明确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一个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法律就要求他的行为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确认一个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
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
二是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为医学标准,后者为心理学标准。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无责任能力的概念。
这里的精神病应作文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精神症、癫痫病等,也包括一时的精神错乱,由于突发性的受惊而引起的反应性精神病,还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这是精神病名,与我国刑法第1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不是同一概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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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作如下分类:
1、完全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
2、相对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有相对责任能力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减轻责任能力,即行为人由于年龄关系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低于正常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减轻责任能力的人。
4、责任能力,即行为人由于精神障碍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或者减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责任能力。
5、无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一切犯罪都没有辨认控制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认定他们一律没有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人虽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精神病而对一切犯罪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通常所说的无责任能力是指后一种情况。
拓展延伸
在法律上,一个人是否有责任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同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或她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或她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一个人不满十六周岁,那么他或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个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需要结合具体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需要查看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结语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识别、理解和控制能力。具有这种能力的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确认一个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病包括各种精神疾病和一时的精神错乱,而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等也被包括在内。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类,包括完全责任能力、相对责任能力、减轻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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