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进行了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自己的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这八种犯罪的定义存在争议。作者认为,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因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不应负刑事责
法律分析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或投毒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第二,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
解决途径
考虑1979年刑法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年龄直接规定为周岁,明确了杀人罪与伤害罪的主观罪过,删除了“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准确有效地打击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同时也避免了司法适用上理解的分歧。这一规定本身体现了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价值取向。因此,分析研究这一规定的修改,不仅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还将对今后的补充或修改立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拓展延伸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在16周岁。这意味着,在16周岁及以上的任何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部分刑事责任年龄是在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这意味着,在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的人,在犯下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在14周岁以下。这意味着,在14周岁以下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即使一个人在刑事责任年龄之外实施犯罪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国,未成年人需要特别保护,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处罚。
结语
新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或投毒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然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的解释不妥,理由如下: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因此,分析研究这一规定的修改,不仅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还将对今后的补充或修改立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1-11)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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