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所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及劳务关系的区分。劳保所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包括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等方面。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主体、关系形式和稳定性等方面。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劳务提供和报酬支付的协议,不受劳动法调整。
法律分析
一、劳保所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劳保所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结语
劳保所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规定,劳动者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要点有: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劳务关系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为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为财产关系;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较稳定,劳务关系一般为一次性或临时性工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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