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一、拆迁补偿协议实施的主体
1、集体土地(包含耕地,非耕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权决定征收的是省级以上(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经过省级或者批准后,由市县一级组织实施。在现实实际操作中,市县一级往往会委托或者指示乡镇一级作一些实质性的工作,从法律规定来看,乡镇一级只能是作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但其不是实施主体;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被拆迁人的范围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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