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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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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二、五级至六级

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

1、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

(二)、

(三)、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

(二)、

(三)、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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