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长时间中止执行的,但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没有能力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就不再执行。这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形,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同时,如果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者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那么也可以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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