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最长羁押期限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审查起诉期限的时间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综合上面所说的,羁押就是对犯罪人员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对于羁押的期限是会根据不同的阶段来进行限制羁押的时间,因此,在处理时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如果遇到有延长的就一定要向上一级部门进行申请,避免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