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
第二审人民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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