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石油液化气代替乙炔气进行焊割作业,其所用的焊割具都是氧乙炔焊割具,且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未装任何防回火装置和减压装置,气瓶使用时无任何防晒措施。此现象很容易引起气瓶爆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氧液化石油气焊接及切割作业人员应进行严格地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液化石油气同溶解乙炔气在热值、燃烧速率、与空气混合气体的爆炸范围、密度等物理和化学性质上有较大的不同,其使用时安全注意事项也有不同。操作人员必须提高安全意识,严格地遵守操作规则,以保证使用过程的安全。法律依据:《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供用气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改变天然气管道或计量器具原始安装状态,破坏计量器具及由供气单位制作的铅封;(二)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天然气;(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四)擅自转供天然气; .(五)擅自改装、迁移天然气器具;(六)拒绝供气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和对有故障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天然气设施进行检修、更换;(七)将天然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或在天然气管道水平净距0.1米内安装电器设施和线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下温水解冻。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应不低于0.3MPa。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九条规定: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赔钱。(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赔钱。(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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