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空调机位的归属要看空调机位所处的位置,空调机位一般位于室外,应认定为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发布的《国家空调安装标准》,其中就规定室外机组安装架承载能力至少不低于180公斤;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此外,《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对空调安装的多项标准作出了严格要求,也再次重申了“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空调器安装规范不属于法律规范,也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属于行业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曾就此制定发布了《国家空调安装标准》。法律依据:《国家空调安装标准》一、安装标准1. 空调器应安装在儿童不易触及的地方。2. 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如油烟重、风沙大,阳光直射或有高温热源)的地方。3. 尽量缩短室内机和室外机连接的长度。4. 避开人工强电、磁场直接作用的地方,尤其是在涉及到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方面,该标准更是提出了严格的量化要求。5. 室外机组安装架承载能力至少不低于 180公斤。6. 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应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7. 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 2.5米。8. 空调器的室外机应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3种观点: 空调器安标准不属于法律标准,也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属于行业规范。国家空调安装标准一、安装标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空调安装标准,特制定空调安装标准:1。空调应该安装在儿童不易接近的地方。2.尽量避开自然条件恶劣的地方(如重度油烟、沙尘暴、阳光直射或高温热源)。3.尽量缩短室内机和室外机之间的连接长度。4.避免人工强电场和磁场的直接作用,特别是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时,标准提出了严格的量化要求。5.室外机安装架的承载能力不得小于180千克。6.空调室外机不应安装在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和出口等公共场所。7.空调室外机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安装架底部至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8.空调室外机应尽可能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化植物,与其他门窗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二。安装规范1.检查家庭和电源电压、电线材料和直径、电源安全尺寸和插座质量、耐压和性能。2.检查室内外机的规格是否一致,室内外机及安装附件是否齐全有效。3.检查室内和室外机器的外观是否损坏。4.打开室内机电源,用遥控器进行功能转换,检查机器是否运转,有无噪音,遥控器是否正常。5.这条管道每两米有固定点。如果连接管需要自动匹配,铜管应根据制造商规定的壁厚进行选择。6.安装室内和室外单元时注意水平。室内机的左右高度不得超过3厘米。室外机应尽可能水平。最大左右高度不得超过3厘米。如果附件需要自己购买,不得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标准。7.室内机不少于6个固定螺丝,室外机不少于4个固定膨胀螺栓,室外膨胀螺栓应增加垫片和弹簧垫。规格和质量不得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标准。户外的地脚螺栓不得少于4个。所有螺栓和螺母必须拧紧。若墙体松动,应打孔或用其他相应措施固定钉子。并保证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固定寿命在20年以上。8.使用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制造商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不允许使用其他品牌、不良方、劣质电源和信号线,1500瓦以下电源使用10A安全开关,1500瓦至2500瓦电源使用15A安全开关,2500瓦至3500瓦电源使用20A安全开关,3500瓦至6000瓦电源使用30A安全开关9.室外机管道的外露部分不得超过20厘米。在管道布置过程中,应注意尽量减少铜管的变形,避免气流噪音。10.安装完成后,对室内机进行排水测试,确保空调排水顺畅。11.测试运行必须持续30分钟以上。检查可运行的各种运行状态、参数和功能是否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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