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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对抢劫犯实施开车撞或石头砸造成伤或死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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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龙女士追击劫匪中撞坏的铁栏女车主驾车撞死劫匪认定"正当防卫"人民网3月26日报道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终审: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一审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官: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人民网(北京)站长点评:正当防卫指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对抗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过去对类似行为的判决,认为只有在歹徒从受害人控制下,实施抢劫的时间断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歹徒已经得手后的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该观点有失偏颇.将被害人实施防卫的时间的过窄,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本案如的观点,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仍在正当防卫的实施阶段,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一、对防卫限度的确认新刑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这里说的“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正当防卫是以暴力手段进行防卫,首先是双方力量和打斗能力的较量。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实力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此外,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格斗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许还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打击的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遇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的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比如一个平时从没打过架的老实人被强壮的歹徒抢劫并持铁棍殴打,他低头闭眼随抓了个不知道什么东西往歹徒身上乱捅,结果捅死了歹徒,而他抓的是一截带斜口的钢管。当时的情形如果他不用这根钢管,他根本无法达到制止歹徒犯罪行为的目的,而且他当时处于惊吓之中,只知道闭眼乱刺,没有能力及时观察歹徒是否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所以虽然他刺死了歹徒,但他的行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会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2、防卫环境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对限度的认定也会考虑环境因素。首先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对防卫人精神上的刺激明显有所不同。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慌,以致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有时是难免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是与防卫地点有关。防卫地点一般就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这个地点一般是犯罪分子精心选择的,偏僻人少,进行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而且侵害对象不容易逃脱。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防卫环境显然非常恶劣。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比如在一条狭窄的小巷子里你被人拦路抢劫,两头还有同伙堵路,这种情况下你想跑,如果不迅速堵路的歹徒,你就会陷入被几个歹徒围攻的危险局面,这种时候环境逼得你下重手,可能会导致堵路歹徒的伤亡,但因为是不利环境下保护自己安全的必须行为,所以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还是慢慢发生,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比如同样是抢劫,一个是从正面先堵住你,张嘴向你要点钱花,不给再进行武力威胁;另一个是突然从后面勒住你脖子往墙角拖,后者对防卫者的精神刺激明显要大得多,也必然会影响到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根本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全力反抗歹徒的侵害,往往导致较重的防卫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在敌众我寡或者歹徒实力明显强于我的情况下,防卫人四面受敌,穷于应付,或者已经被打得抬不起头,根本无法观察歹徒,防卫动作只能凭本能实施,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象前面举的例子,那个老实人已经被强壮的歹徒打得抬不起头了,他抓钢管捅歹徒完全是一个本能行为,甚至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拿的什么,所以虽然刺死歹徒也不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此外比如你被几个持械歹徒围攻,完全无法判断对方的动作,只是凭本能死拼,在打斗突围时致歹徒伤亡,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限度。因为当时你根本无法选择和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遭受到抢劫、凶杀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女车主驾车撞死劫匪称系正当防卫核心提示: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昨日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作案实录案发细节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追截过程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终审: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一审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机撞死动匪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司机在驾车追赶劫匪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会撞死劫匪,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看抢劫是否正在进行。抢劫是否正在进行,如果劫匪劫走财物后没有逃离被抢人视线,就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劫匪已逃离视线,不法侵害行为就已经结束,再次找到劫匪并将其撞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想把劫匪逼停,但不慎把他撞死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不计后果故意撞倒劫匪,甚至会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3种观点: [案情]2010年5月16日,朱某在外出取货、正常骑车的过程中,突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朝其驶来,坐在上面的男子将朱某身上的挂包抢走,并飞快地驾车离开。朱某马上骑车追赶,由于速度太快,结果与摩托车相撞,致抢其包的两位男子坠车,其中一个当场死亡,另外一人则受重伤。[分歧]司机撞死动匪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撞死动匪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而且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是自已的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朱某的挂包被动匪抢走,其财产利益已经受到不法侵害,朱某在驾车追回其财产的同时,撞死了劫匪,应当是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司机撞死动匪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司机在驾车追赶劫匪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会撞死劫匪,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朱某撞死动匪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几个构成要件。第一,朱某侵害了劫匪的生命权,并且在客观上,朱某的骑车追赶行为与动匪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二,过失致人死亡是一种过失行为,其中过失又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朱某的行为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朱某在骑车追赶劫匪的过程中,车速过快,其应当能够预见到这一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并且能够预防某种危险的发生,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朱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其次,朱某驾车撞死劫匪不能认定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第一,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劫匪侵害的是朱某的财产利益,并没有侵害朱某的人身权,朱某驾车追赶劫匪时,劫匪已经将挂包抢到,其侵害财产的行为已经停止结束,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第二,正当防卫的另一个要件就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朱某因为其一个挂包被抢,就驾车追赶,造成了劫匪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与生命权相比较,财产权应当处于其次,朱某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能认定为是正当防卫。最后,对朱某的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予以认定,是一种严格适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果对正当防卫予以滥用,则会造成受害者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而过分侵害他人的利益,对社会产生一种负面影响。将朱某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也能防止更多的不法行为发生。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黄-薇

第1种观点: 龙女士追击劫匪中撞坏的铁栏女车主驾车撞死劫匪认定"正当防卫"人民网3月26日报道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终审: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一审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官: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人民网(北京)站长点评:正当防卫指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对抗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过去对类似行为的判决,认为只有在歹徒从受害人控制下,实施抢劫的时间断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歹徒已经得手后的防卫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该观点有失偏颇.将被害人实施防卫的时间的过窄,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本案如的观点,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仍在正当防卫的实施阶段,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一、对防卫限度的确认新刑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正当防卫限度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确认还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和防卫人的防卫能力的对比这里说的“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正当防卫是以暴力手段进行防卫,首先是双方力量和打斗能力的较量。因此,当不法侵害人的实力占优势,防卫人无法与之相抗衡时,防卫人只有借助于防卫工具,其防卫强度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严重的防卫后果,但也应当认定为在防卫限度之内的正当防卫。此外,在正当防卫中,双方的暴力对抗能力除决定于体力外,还受各人的心理素质影响。如果是一个受过专门格斗训练的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或许还可以有意识地选择打击的部位,把握打击的力量,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但一个普通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当一个普通公民遇到不法暴力侵害时,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自己的防卫强度超过对方的侵害强度,应当认为这是必需的,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当行为。比如一个平时从没打过架的老实人被强壮的歹徒抢劫并持铁棍殴打,他低头闭眼随抓了个不知道什么东西往歹徒身上乱捅,结果捅死了歹徒,而他抓的是一截带斜口的钢管。当时的情形如果他不用这根钢管,他根本无法达到制止歹徒犯罪行为的目的,而且他当时处于惊吓之中,只知道闭眼乱刺,没有能力及时观察歹徒是否已经失去反抗能力,所以虽然他刺死了歹徒,但他的行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会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2、防卫环境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此当防卫强度超过侵害强度时,对限度的认定也会考虑环境因素。首先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是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对防卫人精神上的刺激明显有所不同。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心理恐慌,以致于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不易控制其防卫强度,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有时是难免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是与防卫地点有关。防卫地点一般就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地点,这个地点一般是犯罪分子精心选择的,偏僻人少,进行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而且侵害对象不容易逃脱。对这种情况下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防卫环境显然非常恶劣。因此,在防卫地点不利于防卫人的场合,防卫人在正当防卫中对不法侵害造成较重的损害,即使其防卫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可以说是必需的。比如在一条狭窄的小巷子里你被人拦路抢劫,两头还有同伙堵路,这种情况下你想跑,如果不迅速堵路的歹徒,你就会陷入被几个歹徒围攻的危险局面,这种时候环境逼得你下重手,可能会导致堵路歹徒的伤亡,但因为是不利环境下保护自己安全的必须行为,所以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不法侵害是突然发生,还是慢慢发生,防卫人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比如同样是抢劫,一个是从正面先堵住你,张嘴向你要点钱花,不给再进行武力威胁;另一个是突然从后面勒住你脖子往墙角拖,后者对防卫者的精神刺激明显要大得多,也必然会影响到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防卫人在猝不及防的突然袭击下,根本无暇考虑对方的不法侵害强度,只能全力反抗歹徒的侵害,往往导致较重的防卫强度,应该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不应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在敌众我寡或者歹徒实力明显强于我的情况下,防卫人四面受敌,穷于应付,或者已经被打得抬不起头,根本无法观察歹徒,防卫动作只能凭本能实施,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在这种情况下防卫强度即使超过了侵害强度,也是必需的,应当认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象前面举的例子,那个老实人已经被强壮的歹徒打得抬不起头了,他抓钢管捅歹徒完全是一个本能行为,甚至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拿的什么,所以虽然刺死歹徒也不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此外比如你被几个持械歹徒围攻,完全无法判断对方的动作,只是凭本能死拼,在打斗突围时致歹徒伤亡,也不会被认定为超过限度。因为当时你根本无法选择和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撞了拦路抢劫的人,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如果这个车主根本没认识到这是个不法侵害,而实施撞人这个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要承担撞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作案实录案发细节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追截过程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终审: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一审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第1种观点: 持刀拦路抢劫并撞死受害者的量刑标准很有可能是无期徒刑或死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一、哪些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看抢劫是否正在进行。抢劫是否正在进行,如果劫匪劫走财物后没有逃离被抢人视线,就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劫匪已逃离视线,不法侵害行为就已经结束,再次找到劫匪并将其撞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想把劫匪逼停,但不慎把他撞死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不计后果故意撞倒劫匪,甚至会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拦路抢劫被车撞死如果属于正当防卫的,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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