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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谁可以代行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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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小组是由生产队变更而来的,无论根据前引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解释,还是根据《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都是承认和保护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经营、管理权的。所以,村民小组可作为该组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民法总则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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