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找谈话绝对不会让家人陪同。只会和约谈人单独谈,这是纪委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要点的通知》(二)制定措施,确保落实。要紧密配合本单位党组织认真抓好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思路和具体措施,纳入理论武装工作之中,明确纪检工作的任务。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纪检干部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把学习贯彻工作抓实抓好,做到入心入脑、把握实质、吃透精神,指导工作。直属机关纪委将召开直属机关纪检组织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在学习贯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针对总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重点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在4月中旬前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纪委将适时召开各单位纪检负责人座谈交流会,研讨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交流推广各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法律依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委谈话可以不去。只要不是党员,是可以拒绝纪委谈话的。但如果纪委认为事态严重,此人隐瞒了重要线索,是可以按正规途径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协助办案,强制问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谈话之前,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核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核查组负责实施。谈话的时候,要严格执行谈话方案,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2、要通知被谈话人到指定地点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3、谈话时,要先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由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同时,要先了解被谈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义务。4、谈话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重要的谈话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要让谈话对象核对。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3种观点: 纪检委谈话的方式有六种: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谈话函询以及组织调查谈话。纪检委谈话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所以当事人是不能拒绝的。纪检委约见谈话的时候,一般都会指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你谈话的内容。所以你可以在谈话前充分准备一下,保证谈话程序正常开展。被纪检委谈话会有影响吗纪委的谈话对象,并不一定都存在腐败问题。这些特殊谈话,有的是善意地拍拍肩膀、拉拉袖子,有的是任职的必经程序,有的是为党员干部提供解释说明的契机。纪委的谈话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二十七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是没有掌握犯罪事实,只是找人调查取证,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但是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2.如果是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专业术语称之为“留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委调查情况时,对于人员的“留置”时限最长为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找谈话绝对不会让家人陪同。只会和约谈人单独谈,这是纪委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由纪检委部门命名面试,是一种非常正常的了解情况、核实情况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谈话之前,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核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核查组负责实施。谈话的时候,要严格执行谈话方案,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接下来就是要通知被谈话人到指定地点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谈话场所各项措施必须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要没有安全隐患。比如在文中就提及,在调查山西某国企董事长郭某的违纪、渎职、受贿案时,该案核查组有一条工作纪律就是:“在办案点或外围核查谈话中,谈话必须在一楼进行,这是一条硬规定。”谈话时,要先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由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同时,要先了解被谈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义务。谈话要先出示工作证件,过程中始终保持两名谈话人员在场,与同案人员进行谈话应当分别进行,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谈话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重要的谈话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笔录最后是要让谈话对象核对的,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需要更正、补充。谈话对象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并签名、捺指印、署明日期。谈话人员也同时签名。如果谈话对象拒绝签名、捺指印,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再次在《谈话对象交接单》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委约谈话写的记录内容不可以反悔。如果反悔,证据无效。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谈话记录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如果谈话记录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种观点: 纪检部门主要是对各级党员干部进行规诫、惩处,监督,在这些情况下会被纪检谈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任前廉政谈话2、教育提醒谈话3、信访谈话4、诫勉谈话5、谈话函询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会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3种观点: 纪检委约谈话写的记录内容不可以反悔。如果反悔,证据无效。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谈话记录属于司法材料中的声像材料。提交谈话记录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谈话记录应当完整,如果谈话记录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