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名销售人员利用非法途径诱骗购房者获得优惠,被购房者发现后向工商投诉。工商所介入协调,三方进行了谈判。开发商承诺全额退款,但周女士认为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以“非法”的方式诱导购房者支付首付,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并多次要求退房。法律分析如果有销售人员利用非法途径诱骗购房者获得优惠,那么他们就涉嫌欺骗消费者。由于购房者不愿意违法,不想退房,开发商无权扣除罚款。退房支付违约金,向工商投诉。十天前,周女士向燕郊市工商所递交了一封“投诉信”,希望工商部门介入协调。昨天下午,工商所工作人员薄先生表示,他们已经基本核实了相关情况,并介入了退款的协调工作。十天前,三方进行了谈判。天成的代表说,他们保证全额退款,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退。他们催促了很多次,对方说他们正在和领导人谈判。周女士说,因为要买第二套房,她当时就跟售楼人员说,首付太高了,买不起。根据周女士提供的录音——当时,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她,他自称是销售经理。他给周女士的建议是:先花200元办了一份假离婚证,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只需首付30%。“这有风险吗?”周女士再三追问。”这比你的处境更麻烦。王先生说。对方还承诺,如果贷款办不成,将无条件全额退还。周女士很快支付了25万余元的首付,但咨询律师后发现,用假离婚证申请贷款是违法的。如果查实了,她就不能申请产权证了。周女士当即决定退房。根据她提供的录音,周女士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并多次要求退房。“我不觉得有任何违法的责任。很多人这样做,“王先生多次劝阻无效,同意退款,但需要扣除5万元的违约金。周女士-认为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以“非法”的方式诱导购房者支付首付。此后,她多次要求售楼部协调,对方坚持不退款。结语这段话讲述了购房者周女士在购房过程中遭遇销售人员利用非法途径诱骗,要求退款但被开发商拒绝,周女士向工商投诉,工商部门介入协调,但退款仍无进展的故事。通过周女士的遭遇,我们深刻认识到,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受到非法诱导和欺诈行为的影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后追缴违法所得是要退的,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法所得,是指因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