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就等同于在企业的信用系统上面留下了不良记录,在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和颁发荣誉等这些项目时,“黑名单”上的企业将会被限制或者是禁止参与。由于企业的信息是对全社会公开的,所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查询企业的各种信息,而有污点的企业别的单位在合作上是不会优先考虑的,这也体现了《条例》施行的目的:“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不要以为缴清了罚款,对企业今后的经营不会产生影响,但公司在被录入“黑名单”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领取发票份数每月限额,且领取发票前需先预缴增值税。不仅如此,如今“金税三期并库”,在“大数据治税”及全社会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大环境下,企业涉税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在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后,纳税信用等级会被直接判为D级,受到包括出入境、市场准入和金融等9大方面28条惩戒措施限制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信用也直接判为D级,同样也会在社会信用、金融、消费等领域受到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1、公司如果不注销,被吊销后,公司法人和股东,首先5年内不能在工商局当股东或者法人注册新公司;2、公司如果被税务吊销,将来这些股东或者法人到税务部门登记自己相关名下的公司时,税务局将不会进行税务登记、后期申请报税、购买发票;3、目前,国家正在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这些将纳入到信用体系,比如说影响贷款、出国、离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