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施工噪音加害可以申请赔偿吗施工噪声扰民的,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二、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与发包人谁担责在实践中,由于工地赶工期等原因,会使用大机械施工,甚至夜间施工,以致工地噪音扰民问题屡屡上演。当受害人向工地追责索偿的时候,工地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而定:1、工地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那么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停止制造噪音,赔偿损失等。按照《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工地施工噪音扰民的,承包人(建筑公司)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2、工地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建筑公司的,承包人与发包人需要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承包人及发包人赔偿损失。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有责任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发包人没有找有资质得建筑公司,同样存在过错,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实践中,对受害人而言,因工地噪音扰民而追责索偿的,可以将工地的相关责任方,如发包人、承包人等,通通起诉到,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结果,通常是谁有钱就找谁赔偿。
第3种观点: 一、施工噪音可以要求赔偿吗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产生噪声污染,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1)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我国各机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划分以及基本的环境权利义务,并对环境噪声、噪声污染等概念进行了阐述。(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权限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淘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3)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对工业噪声污染做了定义,并对其防治工作做了一些规定。(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对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5)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对交通运输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6)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对社会公共场所和居民生活、娱乐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做了规定。(7)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各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8)附则,对该法中的相关术语做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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