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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音如何处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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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噪音污染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特殊住宅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4、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标准为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超过以上分贝数的声音属于噪音。噪音污染的处理方式:1、社会生活类的噪音可以向选择向机关报警处理,机关判断是否是噪音的方法是,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而超过这个音量时,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则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与噪音的制造者协商处理,也可以向机关报警处理,由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还可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2种观点: 工厂噪音扰民,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厂噪音扰民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拨打110;当地有热线的,可以直接拨打电话;如果经过权威机构检测,确实噪音超标的,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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