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法律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关、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没物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罚没物上管理权限混乱,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大都由各个部门自行处理,各单位罚没物的收库、出库、盘点和销毁等程序缺乏制度规范。罚没物收处流程存在随意性,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罚没物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罚没物上管理权限混乱,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大都由各个部门自行处理,各单位罚没物的收库、出库、盘点和销毁等程序缺乏制度规范。罚没物收处流程存在随意性,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法律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关、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而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法律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法律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关、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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