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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女职工哺乳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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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女职工哺乳假法规

依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四)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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