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续
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
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时间
未分户用户:9月30日前
已分户用户:10月25日前
办理费用
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已分户的房屋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办理地点
所在供热单位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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